• 0571-86732222

行业焦点 文章详情
哈萨克斯坦对外国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
3066
35
导读:主要介绍了:哈萨克斯坦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规定、关于企业税收的规定、对外国投资的优惠、对特殊经济区域的规定等方面的内容


3.1 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


 3.1.1 贸易主管部门 


哈萨克斯坦国民经济部是哈萨克斯坦负责贸易管理和制定经济发展 规划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开发国家规划管理体系、提升国家经济竞争力 和增强地区社会经济实力,并在信息统计、企业经营、地区政策、贸易调 节、自然垄断调节和竞争保护等领域提供指导服务,其职责范围包括:推进、调整、监测和评估经济发展战略规划,预测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监测和分析国家宏观经济指标,制定税收、财政以及海关政策,预测和编制国 家预算,对制定贸易保护、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提出建议,在其权限内发放商品进口许可证,发起并组织国内国际展览、展销和贸易代表团,执行 政府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政策,支持公共投资规划。 国民经济部设有宏观经济分析预测司、预算政策司、税收和海关政策 司、国家和社会资本合作预算投资发展司、国家债务管理和金融业发展司、 战略规划分析司、经济行业发展司、社会政策、移民政策和国家机关发展 司、国家管理体制开发司、国际经济一体化司、国际合作司、外贸发展司、 贸易调节司、企业经营发展司、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司、地区政策和地区分 析评估司、经济基础设施发展司、内部管理司、人力资源司、信息技术司、 经济和金融司、法律司、公共关系司、内部审计司,以及自然垄断调节、 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统计委员会。此外,还包括经济研究所、 贸易政策发展中心、哈萨克斯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哈萨克斯坦驻 俄联邦贸易代表处等下辖机构。


 3.1.2 贸易法规体系 


哈萨克斯坦涉及贸易领域的法律主要有《工商登记法》、《劳动法典》、 《税收法典》、《外汇调节法》、《许可证法》、《反倾销法》、《知识 产权法》、《银行和银行业务法》、《投资法》、《企业经营法典》、《海 关事务法典》 、《金融租赁法》、《居民就业法》、《商标、服务标记 及原产地名称法》、《国家直接投资保护法》等。 哈萨克斯坦与俄罗斯、白俄罗斯、亚美尼亚、吉尔吉斯共同组成欧亚 经济联盟。哈萨克斯坦与欧盟、澳大利亚、北欧国家、加拿大、美国、日 本和中国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加拿大、欧盟和澳大利亚、美国对哈萨 克斯坦实行普惠制。哈萨克斯坦沿袭原苏联的做法,按普惠制原则对进口发展中国家产品给予优惠。


 3.1.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进出口管理体制】哈萨克斯坦已经完全放开贸易权,所有自然人和 法人均可从事对外贸易活动。除武器、弹药、药品等11类产品限制进口之 外,其余产品均可自由进口,也不受配额及许可证限制。 哈萨克斯坦对出口实行鼓励政策。除武器、弹药等9类产品需要取得 许可证之外,其余商品均可自由出口,但有时也会根据国家的需要,暂时禁止某些商品的出口,如粮食、菜籽油、白糖等。另外,在一定时期内, 哈萨克斯坦政府会根据国际和国内市场的变化对部分商品的出口征收出 口关税,如原油、某些动物皮毛以及废旧金属等。这种出口关税的税率依 据国际市场行情的变化随时调整,如原油出口关税,随着原油价格的走高, 哈萨克斯坦政府自2008年5月8日开征原油出口关税,税率为109.91美元/ 吨,10月11日提高至203.8美元/吨。后因受金融危机影响,油价一路滑落, 2009年1月26日,哈萨克斯坦又将原油出口税调整为零关税。2014年3月, 原油出口关税提高至80美元/吨。随着全球油价的大幅下调,2015年3月, 哈政府将原油出口关税降至60美元/吨。 


【许可证管理】2008年6月,哈萨克斯坦政府公布了《关于批准实施 进出口商品许可制度、包括出口商品管制和进口自动许可证商品清单》。 纳入许可证管理清单的主要商品有:武器及军工产品及服务,火药及爆炸 物,稀有金属、贵重金属,核原料、工艺、设备、装置及α、β、γ放射源, 植物源性及动物源性制药原料,有毒物质,侦查专用技术设备及物品,医 用透视装置,密码保护的资料及文件,鸦片原料,白磷,白节油,杀虫剂, 工业废料,酒精半成品,乙醇,麦芽制啤酒,白酒,葡萄酒,白兰地,兽 角,以及2008年2月5日第104号政府令中列明的出口监管清单中的商品。 


【进口税收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 坦三国关税同盟启动,实施统一的进口关税税率。自此,哈萨克斯坦的进 口税收体制将统一归属到关税同盟的框架之下,按照同盟共同制定的进口 税率征收。此外,哈萨克斯坦仅对石油、石油产品、废旧金属和动物皮毛 等部分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


 3.1.4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进口商品的预检】预检的项目有:商品质量和数量;出口市场价格; 海关课税价值;海关分类;与海关以往获得的综合资料进行比较分析。属 于预检商品的最小价值为3000美元。 不属于预检的商品有:①商品总值小于3000美元;②由以下国家进口 53 哈萨克斯坦 的商品: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格鲁吉亚、吉尔吉斯斯坦、摩 尔多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③ 贵重宝石和贵金属;④艺术品;⑤爆炸物;⑥炸药、武器;⑦活畜;⑧现 期报刊、杂志;⑨生活用品和私人物品;⑩包裹、商业样品;⑪礼品:准 备赠送的礼品,或者从国外得到的礼品以及国际组织给慈善机构赠送的礼 品;⑫赠送给外国代表团、专家代表团以及联合国组织的礼品或物品;⑬ 核材料、核技术工艺。 


【所需文字材料】在买方与卖方签字的合同中写入关于需要进行预检 的标准条款。 

(1)填报进口预检通知单。进口预检通知单由进口者填写并申报提 呈给公司供货方所在国家的代表处。进口预检通知单中填写的项目:供货 方、进口方、供货国、货物清单、关于账号和单证等有关资料检验结果报 告单的接收单位、海关优惠、是否由海关支付费用等。 

(2)提供检验结果报告单。当向在阿拉木图的办事处提交了最终的 全部单证及海关必须的手续后,向进口方提供检验结果报告单。当进口方 需要证实商品是同一产地的情况下,需出具商品产地证。 

(3)检验要求铅封。满载的集装箱,应该尽可能有永久性铅封。 (4)禁止的物品、商品。炸药、武器,麻醉品及治疗精神病的药品 等,规定不准进、出口的出版物,其中包括淫秽品。 


3.1.5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海关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俄白哈三国实行统一的海关关税税 率;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统一的《关税同盟海关法典》。从2016年 开始,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施行新的《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此外, 在哈萨克斯坦还施行根据《关税同盟海关法典》规定实施《哈萨克斯坦共 和国海关事务法典》。关税同盟规定:自统一关境建立之日起,成员国双边贸易将取消关税、商品数量限制以及其他同等措施。但不包括保障措施、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以及为维护公共道德、人员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保护自然环境和文化价值而采取的出口或进口禁止性和限制性措施。 


如果在建立统一关境之前,三国中的某两国间存在双边贸易协定,且其规定的贸易条件被认为优于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则自动采用这些双边 贸易协定所规定的贸易条件。 自统一关境建立之日起,成员国中任意一国与其他第三国的贸易安排 条件不得优于与其他成员国的贸易安排。有关各国特别经济区的进口税收 制度是否保留的问题还正在协商之中。 亚美尼亚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成为欧亚经济联盟成员。根据俄白哈 亚四国达成的协议,进口关税按照如下比例分配:俄占86.97%(先前为 54 哈萨克斯坦 88%)、白俄占4.65%(先前为4.7%)、哈占7.25%(先前占7.3%)、亚 占1.13%。 


【海关税费】海关税费由欧亚经济联盟统一制定。在此之前,俄白哈 关税同盟规定:统一进口税率以俄罗斯的现行税率为蓝本,只有约18%的 商品税率略有调整,上调了350种,下调了1500种。对俄而言,统一税率 比俄现行税率总体下降约1%。三国已经开始就统一税率进行谈判时,白 俄罗斯约74.6%的商品税率与俄罗斯现行税率相同,因此,实行统一税率 后,白俄罗斯上调税率的商品比重仅占6.7%。谈判初期,哈萨克斯坦、俄罗斯税率的重合度仅为36%,哈萨克斯坦为此上调了5044种商品的进口税 率,占到进口商品总量的32%。为保护本国生产企业的利益,哈要求分阶段与统一税率接轨,并为400多种商品申请了“过渡期”。除“过渡期” 以外,哈萨克斯坦还争取到一项权利:凡用于外资对哈投资项目的进口机械设备和原、辅料一律免进口关税。 其他海关税费(海关手续费等):由哈萨克斯坦政府自行审定。进口 增值税和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缴。增值税税率不搞一刀切,由各国自行决 定。目前,俄白哈亚吉五国增值税率分别为:俄罗斯—18%;白俄罗斯— 20%;哈萨克斯坦—12%;亚美尼亚—20%;吉尔吉斯斯坦—12%。消费 税率根据不同商品、按各国现有规定征收,将来是否统一还待研究。 对出口企业,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退。进口一方自成员国进口时,向本国政府缴纳“两税”,出口商凭出口单据向本国政府申请退税。 三国税务部门建立信息交换系统,每月相互交换货物过境和纳税资料,负责协调和处理征退税事宜。 关税同盟框架内的保障措施、反补贴与反倾销措施正在完善中。 


俄白哈三国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统一的进口关税税率,但个别商品 除外。欧亚经济联盟取代关税同盟后,进口商品关税税率的制定也由欧亚 经济委员会负责。由于俄罗斯需兑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承诺,自 2016年9月1日起,欧亚经济联盟针对1780种商品(其中包括:纸张、地 毯、家具、糖果、鞋类、工业冷藏设备、建材、鱼类、干果等)下调进口 关税,从而使平均进口关税税率下降1-2%。 



具体商品的进口税率详见欧亚经济联盟统一关税税率,请参考如下链 :eec.eaeunion.org/ru/act/trade/catr/ett/Pages/default.aspx 


【海关手续】运进哈萨克斯坦境内的货物和运输工具,在到货终点口 岸办理海关清关手续;从哈萨克斯坦运出的货物,在发货起点口岸办理相 关手续。 法律对通关程序有一系列的规定,它适用于所有经过哈海关的货物周 转人。对某些个别货物或货物周转人可执行特殊的规定,例如,外交代表 机关和领事机构工作人员的物品。 


【适用免税的特别规定】主要有: 

(1)用于人道援助和慈善目的的进口商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2008年12月23日公布的政府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凡其他国 家、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用于人道援助和慈善目的的进口商品,包括提 供的技术援助,一概免征增值税,但应征消费税的商品除外。 

(2)用其他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资金购买的进口商品也免 除增值税,生产货币的进口原料亦免增值税。 

(3)进口药品和医疗用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医药用品包括: 药品,医疗(兽医)用品,包括修复整形用品、聋哑盲人器械和医疗(兽 医)器械;用于生产各类医药用品的材料、设备和配套设施,包括药、医 疗(兽医)用品和器械。


 3.2 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的规定


3.2.1 投资主管部门 


哈萨克斯坦投资和发展部是哈投资主管部门,该部设有投资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实施国家有关保护、支持和监督投资活动的政策。该委员会负 责接受和登记投资者要求提供优惠的申请,决定是否给予其投资优惠,并 负责与投资者签署、登记或废止有关提供其投资优惠的合同,并监督有关 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 


3.2.2 投资行业的规定

 

哈萨克斯坦于2003年颁布了新的《投资法》,制定了政府对内、外商 投资的管理程序和鼓励办法。2015年10月,哈萨克斯坦颁布《企业经营法 典》,其中设置专门章节规范国家支持投资的内容,连同《关于国家支持 投资实施的若干问题》、《关于批准战略性投资项目清单》、《关于国家 支持投资的若干问题》、《投资补贴发放办法》、《投资优惠申请接收、 登记和审议办法》等文件,构成了当前哈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根据规定,哈对外资无特殊优惠,实施内外资一致的原则;鼓励外商向优先发展领域投资,包括农业,林业,捕鱼、养鱼业,食品、纺织品、服装、毛 皮、皮革的加工和生产,木材加工及木制品生产,纸浆、纸张、纸板生产, 印刷及印刷服务,石油制品生产,化学工业,橡胶和塑料制品生产,其他 非金属矿产品生产,冶金工业,金属制成品生产,机器设备生产,办公设 备和计算机生产,电力机器设备生产,无线电、电视、通讯器材生产,医用设备、测量工具、光学仪器设备生产,汽车、拖车和半拖车生产,其他 运输设备生产,家具生产,电力、天然气、热气和水的生产,水处理,建 筑,宾馆和餐饮服务,陆上运输,水运业,航空运输业,教育,卫生和社 会服务,休闲、娱乐、文体活动等。总之,鼓励外商投资,大部分行业投 资没有限制,但对涉及哈萨克斯坦国家安全的一些行业,哈萨克斯坦有权 限制或者禁止投资。哈萨克斯坦特别提倡外商向非资源领域投资。 在部分经济领域中,哈萨克斯坦对外资占比有一定限制。如: 

(1)银行业。哈萨克斯坦对外资银行的准入仍有限制性规定,外资 银行的资本份额不得超过国内所有银行总资本的25%。 

(2)保险业。哈萨克斯坦规定,所有合资非人寿保险公司的总资本 份额不得超过哈本国非人寿保险市场总资本的25%;合资人寿保险公司的 总资本份额不得超过人寿保险市场总资本的50%。 

(3)矿产投资。哈萨克斯坦2005年修改的《矿产法》规定,企业在 准备转让矿产开发权或出卖股份时,哈萨克斯坦能源部有权拒绝发放许可 证。同时,国家不仅可以优先购买矿产开发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 还可以优先购买能对该企业直接或间接做出决策影响的企业所转让的开 发权或股份。 

(4)土地投资。哈萨克斯坦2003年《土地法典》规定,哈本国公民 可以私人拥有农业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但是外国自然 人和法人只能租用土地,并且有年限限制。


 3.2.3 投资方式的规定 


【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在哈投资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企业可采用 合伙公司、股份公司以及其他不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形式建 立。外国投资企业的建立程序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的设立程序一样。 


外国投资企业应按规定的数额、程序和期限设立法定资本。外国投资者向 企业法定资本实施投资,可以用货币形式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 设备及其他物质财产,水土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包括 知识产权)等作价形式出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中规定的投资 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因此,自然人在哈开展投资的规定与法人相同。 另外,外国投资者可以用企业经营利润及企业其他收入和企业创办者 追加投资等方式来补充法定资本。哈萨克斯坦方面和外国投资者方面投入企业法定资本的财产所占的份额比例由创办人自己决定。法定资本资金应 存入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登记注册的授权银行。若外国投资者是以购买哈 萨克斯坦法人建立的股份公司或合伙公司的股票或份额的方式实施投资, 该法人要作为外国投资企业重新登记注册。 


【外资并购哈当地企业的基本程序】并购的股份公司选定委托代表, 委托代表在反垄断政策机构面前代表企业利益。向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 会递交关于股份公司并购的申请,申请中应写明:行为的具体名称,如合 并或兼并;所有相关股份公司的全名、地址、企业并购后法人代表的姓名; 委托代表的姓名、工作地点、职务,地址、电话。同时应附:并购合同草案;公司内部监察委员会同意并购合同草案的纪要;相关股份公司法人注册登记证明的复印件;按照国家机构决定成立的股份公司附该决定的复印件;相关股份公司的企业章程、成立合同、即将成立的股份公司的创建文件草案;相关股份公司至递交申请当天的财务状况复印件;相关股份公司 的转交文件草案。此外,还应向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提交关于并购的 其他书面材料,包括:并购目的;相关股份公司及新股份公司的组织结构; 相关股份公司参与其他商业组织的情况;相关股份公司的资产结构;相关股份公司、新股份公司的经营范围,其他有关材料。


主管机构:如果相关股份公司的注册资金总额低于10万个月核算指标,向新成立的股份公司或兼并者所在州的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递交材料;如果相关股份公司的 注册资金总额高于10万个月核算指标或并购涉及到外资公司,向国家价格 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递交材料。国家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应在收到股份公司申请后7天内,连同对委托代表的通知一起向州相应机构转交审查的授权。自申请提交之日计算,反垄断机构审查股份公司提交的并购合同 草案的最长时间为30日,特殊情况下根据反垄断机构主席的命令可延长至 45天。作为反垄断机构对并购项目的结论,反垄断机构以书面形式向委托 代表通报所作决定。 


【并购哈萨克斯坦当地企业的特殊规定】购买有限股份公司股份的规定:根据哈国家有价证券委员会(该委员会已撤销,其职能归并于中央银行,规定仍具有法律效力)《关于通报购买有限股份公司股份的程序规定》, 独立或与自己的连带责任人共同在12个月内或一次性购买有限股份公司 5%以上的有投票权股份人,应在最终的交易注册后按规定的格式向该委 员会以及交易的组织者(如交易延续12个月)提供交易的信息和本人资料。 


本人资料包括:名称(自然人身份证明中的姓名,法人注册登记名称)、 国籍(自然人的国籍、法人登记所在国家)、法人的法律组织形式、自然人 身份证明发放机关和日期等、法人注册登记发放机关和时间、法人地址和自然人居住地、法人和自然人的通讯资料、法人的经营方式、所购股份的价格、购股支付方式、独立或通过购股代理人购买股份等。购买高比例股份时的规定:根据哈国家有价证券委员会1998年10月26日的《关于购买 高比例股份的条件规定》,独立或与连代责任人一起购买股东人数超过500人的有限股份公司30%或更高比例的股份时,应提前一个月按照规定的格式向该股份公司和委员会提交通知。通知人(本人)的资料:名称(自然人身份证明上的姓名,法人注册登记名称)、国籍(自然人的国籍、法人登记所在国家)、法人的法律组织形式、自然人的身份证发放机关和日期等、 法人的注册登记证明发放机关和时间、法人地址和自然人居住地、法人和 自然人的通讯资料、法人的经营方式、所购的股份价格、购股支付方式、 独立或通过购股代理人购买股份等。出售国有股的特殊规定:


(1)在本国的证券交易所出售国有股的程序:一是根据哈萨克斯坦政府《关于通过 有组织的证券市场出售属于国家的股份规定》,在本国有价证券市场上出 售的国有股由根据法规通过中介公司掌握、使用和支配的国家机关(以下称卖方)投放交易所进行交易。二是股份的出售仅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根据 现行的有价证券法规运行的证券交易所进行。三是由卖方的全权代表和哈 财政部、司法部、国家银行及其它有关方面或其地方分支机构代表组成的国有财产项目私有化问题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负责国有股在证券交易所出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委员会应不少于5人,主席由卖方的代表担任。 四是在证券交易所出售股份的决定由卖方参考委员会的建议做出。五是股 份出售消息应由卖方用官方语言(哈语)和俄语、在法定的期限内在全国 性的官方出版物上公布。


(2)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出售国有股份的程序: 一是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出售国有股的股份公司清单由政府专门法规确定。 二是由招标委员会根据有关国家采购的法律选用在国际有价证券市场出 售股份的项目经理。三是招标委员会人员由政府确定,由卖方、财政部、 司法部、国民经济部规划司、国家银行及其它相关机构的代表组成。四是 具体出售工作由招标委员会负责,如审议出售股份的申请、宣布获胜者、 根据项目经理的建议决定出售的方式(公开或个别)等。 


【外资投资的法律调节】哈萨克斯坦《投资法》、《股份公司法》、 哈国家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关于股份公司与反垄断政策机构商定合 并(兼并)合同程序的规定》、哈萨克斯坦政府《关于通过有组织的证券 市场出售属于国家的股份规定》、国家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关于通 报购买开放式人民股份公司股份的程序规定》、国家有价证券委员会《关 于购买高比例股份的条件规定》、《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调节投资并购、 反垄断等领域。其主要内容见3.13相关链接。哈萨克斯坦投资公司隶属于哈萨克斯坦投资和发展部,作为代表政府的唯一谈判方,负责与有关跨国 公司和大型投资商接洽,以加强吸引外资工作。该机构在多个国家设有代 表处,具体投资并购可咨询该代表处。其联系方式可参考以下链接: invest.gov.kz/cn 


 【开展并购需经审批的业务领域】哈萨克斯坦欢迎外国投资者,但在 以下领域开展并购活动需经哈萨克斯坦相关机构审核、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