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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尼亚对外国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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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主要介绍了:肯尼亚对外的法规和政策、肯尼亚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规定、肯尼亚关于税收的规定、肯尼亚对外国投资的优惠、肯尼亚对特殊经济区域的规定等方面的内容


3.1 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 


3.1.1 贸易主管部门 


工业、贸易和合作部是肯尼亚主管商务、投资和贸易的政府部门,其 商贸方面的主要职能为:对肯尼亚产业发展状况进行研究和开发;制定和 执行国家贸易产业发展方面的政策;管理和促进贸易、投资和私营经济的 发展;负责与投资和贸易相关的具体事宜如知识产权和货物标准的管理; 颁发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国际贸易、出口促进和肯尼亚产品的推广及国际 贸易协定等。其他相关机构有出口促进委员会、出口加工区委员会、标准 局、地方贸易发展办公室、投资促进局等。出口促进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为出口商或出口产品生产商提供方便,促进货物和服务的出口,并协调与 出口有关的活动。出口加工区委员会主要是为区内企业提供便利和服务, 并负责出具两种许可,即出口加工区企业设立许可和申请建立出口加工区 许可。标准局主要职能是确保通过科学方法制定本国的技术性标准,负责 向公众提供肯尼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方面的信息。设在各个区域的贸易 发展办公室负责出具从事进出口所需的贸易许可证。


 3.1.2 贸易法规体系 


肯尼亚的主要贸易法律有《贸易许可法》、《东非海关管理法》、《关 税与货物税法》、《金融法》、《进出口和基本供给法》、《银行法》、 《保险法》、《增值税法》、《出口加工区法》、《标准法》、《公共健 康法》、《食品、药物和化学品法》、《制药和毒物法》、《矿产法》、 《未加工贵金属贸易法》、《植物保护法》、《有害杂草控制法》、《农 产品(出口)法》、《农业法》、《危险药品法》、《渔业法》。 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法规还有《工业产权法》、《版权法》、《商标法》、 《植物种籽品种法》等。 


3.1.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进口管理制度】肯尼亚《贸易许可法》规定,在肯尼亚从事进口业 务需要获得贸易主管部门颁发的贸易许可证。法令中列举了外国投资者不 得投资经营的约70种涵盖食品和工业品的特种产品(获得特许证明的除 外)。外籍人员只能在“一般商业区域”内从事商业活动,并明确设定了 包括内罗毕、蒙巴萨、纳库如、基苏木、埃尔多雷特、锡卡部分地区在内的“一般商业区域”,如果在“一般商业区域”以外经营,需要拥有特许 证明。 出于安全、健康和环境方面的考虑,肯尼亚建立了进口许可体系,共 分两个等级:第一等级是完全禁止进口的产品,包括假币、淫秽物品、麻 醉药品、化学品等11类产品;第二等级是限制进口的产品,该类产品需经 有关部门批准或需要满足技术、植物检疫、健康或环境部门的标准方可进 口,主要包括动植物产品、武器、汽车、贵金属等种类。例外条件是:进 口至免税商店、出口加工区的商品或是政府采购的军火等,可以无需进口 许可证。 


为保护民族工业,肯尼亚对进口商品划分为4类:

(1)最优先进口, 包括药品、原料、零配件、农用物资、重要设备。为出口商品所需物资自 动签发许可证。

(2)次优先进口,视外汇储备情况决定是否签发许可证, 若外汇充裕,可作为最优先进口。

(3)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再签发许可证。

(4)本国可生产、有替代产品、奢侈品等,严格掌握发放许可证。 此外,根据商品性质,确定许可证的有效期。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或3个 月,逾期可再申请延长一次。 按照《东非海关管理法》,如果进口商品是为了制造出口品、运往自 由港或运往出口加工区,那么此进口商品可以申请进口关税退税。申请退 税之前,需先获得海关的授权,退税的额度也由海关决定。退税申请需于商品出口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 此外,根据肯尼亚《植物保护法》,进口的植物、种子、水果(罐头 水果除外)需要有肯尼亚植物健康监察局出具的植物卫生证明方可通关。 


【出口管理制度】与进口业务相同,在肯尼亚从事出口业务也需按照 《贸易许可法》的要求,在获得贸易主管部门的贸易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出于公共食品安全、动植物和资源保护等原因,肯尼亚对少数产品, 包括铸铁废料、成年林木、木炭、古董和濒危物种等产品的出口有许可证 要求。 肯尼亚政府激励出口措施包括减免货物税、出口退税等。还实行了出口税金免除计划,根据该计划,如果本国制造商出口制成品,那么其生产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和进口机器设备等物资,可以申请免除进口时缴纳的关税和增值税。 


3.1.4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肯尼亚标准局(Kenya Bureau of Standards)是肯进出口商品官方检 验检疫机构。 自2005年6月30日起,肯尼亚对进口产品实施装船前认证。根据规定, 所有进入肯尼亚的商品均需证明符合肯尼亚的标准,或得到由ISO/IEC17025体系授权的实验室、国际实验室认可的合作组织或国际检 验机构联盟签发的产品测试证明。


进口商如不能提供上述有关证明和报 告,其进口产品将在口岸被扣留并进行产品质量测试,有关费用由进口商承担。肯尼亚标准局已与瑞士通标标准技术服务公司、天祥集团、法国国 际检验局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合作,开展肯尼亚进口商品装船前商检认证服务。 


肯尼亚对进口植物和植物产品规定有严格的检验检疫程序。一般而言,对进口植物和植物产品分为仅凭进口许可即可放行的产品、必须进行 卫生检疫的产品和严格禁止进口的产品三种类型。对于某些来自境外某一 特定地区的特定植物或植物产品可凭肯尼亚植物健康检验服务局签发的 许可证明予以放行;对于某些可能会给肯尼亚本地植物带来不良影响或疾 病的植物及种籽必须在口岸进行检疫,如甘蔗等植物产品;对于某些肯尼 亚政府明令禁止进口的产品则严禁通关,如黄豆、豇豆、苜蓿和小扁豆等, 违者将受到重罚。有关卫生检验检疫的具体规定及信息可登录肯尼亚植物 健康检验服务局网站查询:www.kephis.org 


3.1.5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与海关管理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东非海关管理法》、《关税与货物 税法》、《金融法》、《进出口和基本供给法》、《银行法》、《保险法》、 《增值税法》、《出口加工区法》、《标准法》、《公共健康法》、《食 品、药物和化学品法》、《制药和毒物法》、《矿产法》、《未加工贵金 属贸易法》、《植物保护法》、《有害杂草控制法》、《农产品(出口) 法》、《农业法》、《危险药品法》、《渔业法》、《植物种籽品种法》。 肯尼亚海关服务部的主要职能是征收关税、消费税和进口环节增值 税。此外,还负责统计贸易数据,防止违禁物品如毒品、武器等非法出入 境。肯尼亚海关几乎对所有的货物实施开箱检验。


【关税制度】肯尼亚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仍使用单式税则的国家之 一,关税类型多为从价税。肯尼亚与EAC其中2个成员国坦桑尼亚和乌干 达签署的关税同盟于2005年1月1日实施,三国对外共同实行3段式进口关 税,即对原材料和资本货物征收零关税;对半成品征收10%的关税;对成 品征收25%的关税。此外,该共同体还对部分小麦、糖、烟草、水泥等征 收35%或55%的关税。除进口关税外,肯尼亚政府还对进口产品征收增值税,并对酒、瓶装水、软饮料和烟草等进口品征收消费税。2017/18财年, 肯政府出台诸多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一是出台经济特区 税收优惠政策。经济特区企业的预扣税将从15%降至5%,建筑和机械设备的资本税100%抵扣。此外,还拟进一步降低经济特区企业的进出口货 物的关税和清关费。二是鼓励汽车组装产业。汽车组装企业在前五年的企 业所得税将从30%降至15%。 根据《关税与货物税法》,肯尼亚对未经加工动物毛皮和金属废料征收出口关税,肯尼亚财政部负责对具体税率进行调整以及出口税免除计划项下关税和增值税免税申请的审批。



3.2 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的规定


3.2.1 投资主管部门 


【肯尼亚投资促进局】外国投资者在肯尼亚进行的投资活动归口管理 部门是肯尼亚贸易部下设的投资促进局。该局可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 信息和帮助,如为投资者出具投资证明或所需的执照许可等。 

【肯尼亚国家投资委员会】该委员会为政府提供促进投资的指导方针,审查、分析影响经济发展和投资的因素,并在执行投资政策方面起促 进政府与企业的沟通联系等作用。 

【肯尼亚竞争管理局】负责全国各行各业的竞争监管事务,包括企业 兼并、收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并保护消费者利益。 


3.2.2 投资行业的规定 


肯尼亚鼓励投资的相关法律为《外国投资保护法》。该法制定于1964 年,经过多次修订。鼓励投资的领域有:农牧渔业、旅游业、基础设施、 交通运输、信息与通讯技术、能源、水资源与卫生服务、制造业、服务与 培训、金融等。 


【限制措施】涉及约束外国企业和个人在肯尼亚投资的法律法规有: (1)《投资促进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在肯投资必须获肯尼亚投资促 进局批准,最低投资额为10万美元,所投资项目必须合法且对肯有益; (2)新《竞争法2010》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规范企业兼并和收 购行为,防止不正当集中和滥用垄断地位; 

(3)《麻醉和神经药品法》禁止生产和经营麻醉和神经药品; 

(4)对于保险公司、电信公司和在内罗毕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外国企业持股总额分别不得超过66.7%、70%和75%;2015年7月,肯尼 亚财政部长宣布废除外资对本地公司所有权限制,以吸引外国投资。此后, 除战略性行业外,外资可以100%拥有肯尼亚当地上市公司股份,之前该 比例为75%。但同时,肯尼亚没有明确哪些行业属于战略性行业。 

(5)《渔业法》规定外国企业拥有渔业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不得超 过49%; 

(6)《火器法》和《炸药法》规定制造和经营火器(包括军火)及 炸药的企业需要获得特殊许可证。 肯尼亚政府还规定,在限制领域进行投资时必须首先得到相关主管部 门同意,方可办理投资注册手续。


这些投资活动包括: 

(1)对于可能对安全、健康或环境有影响的投资项目,必须先得到 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批准,如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需得到肯尼亚国家环 境管理局的批准,对公共健康有影响的项目需得到公共健康管理机构的批 准等; 

(2)生产需缴纳消费税的商品,需征得海关和消费税部门的同意; (3)涉及森林产品和采矿业的投资,需得到环境与自然资源部门的批准; 

(4)涉及能源和石油产品的投资,需得到能源部门的批准; 

(5)在海关保税区内的投资,需得到财政部的授权。 


3.2.3 投资方式的规定 


肯尼亚主要的企业形式有: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 司);在肯境外注册公司的分公司;合伙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在公司清算时,股东仅对其认缴的股份承担有限的责任,股份在不影响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可自由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招募公众认购其股份,成员不得超过50人。股份公司可招募公众认购股份,成员没有最高和最少人数限制。肯尼亚法律未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最小股本数额。另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均须向注册人 处提交年度财务报表,但小公司除外(满足以下两条或更多条件的为小公司:

(1)营业额低于5千万肯先令;

(2)净资产低于2千万肯先令;

(3) 员工少于50人。


肯尼亚对外国自然人在当地开展投资并无特殊限制。 


【竞争法】肯尼亚《2010年竞争法》规范企业兼并和收购行为,其宗 旨如下: 

(1)规范市场行为,禁止限制性贸易协议和滥用垄断地位; 

(2)调整市场结构,规范兼并和收购行为,防止经济活动的不正当集中。 为了落实《竞争法》,2011年肯尼亚成立独立的竞争监管机构—竞争 管理局,负责全国各行各业的竞争监管事务,包括企业兼并、收购、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等,并保护消费者利益。 


【并购】企业并购手续如下: 

(1)向竞争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 

(2)竞争管理局可在30内要求企业提交补充材料。 

(3)如需要,竞争管理局可召开听证会。 

(4)竞争管理局应当在收到书面材料或补充材料后60日内,或在听 证会召开后30日内作出裁定。裁定种类为:允许并购、不允许并购、有条 件允许并购。 

(5)如需延期作出裁定,竞争管理局应当在法定到期日之前,以书 面形式通知相关企业。 

(6)竞争管理局可在收到申诉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随时撤销 允许并购的裁定:依据错误材料或信息做出的裁定;允许并购的实质条件 不复存在。撤销裁定需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企业。 

(7)企业收到竞争管理局相关裁定后,可在30日内要求特别法庭重 新审理。特别法庭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做出裁定。 

(8)企业收到特别法庭裁定后30日内,可向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 院裁定为最终裁定。 暂无中资企业在当地开展并购遭遇阻碍的案例。 


3.2.4 BOT/PPP方式 


肯尼亚《2012年公私合营法》(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 Bill)规 定:允许私营企业以建设-经营-移交(BOT)方式承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允许私营企业通过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方式开展BOT建设项目,并在 BOT规定期限届满前移交给政府管理部门。该法规定BOT期限不得超过30 年。根据该法案,公私合作的领域包括电站、港口、机场、铁路、公路、 供水和灌溉等。为减少对财政的依赖,肯尼亚设立公私合营部门,推动私人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目前,肯尼亚公司合营项目主要集中在能源、 交通和基础设施领域。肯尼亚1万公里道路建设也计划采用公私合营模式。 根据规划,将分三期。第一期为2014/15财年,建设2000公里小路;第二期为2015/16财年,建设5000公里公路,其中80%为小路,20%为高速公路;第三期为2016/17财年,建设3000公里公路,其中80%为小路,20% 为高速公路。但受融资成本过高限制,项目进展缓慢。目前,绝大多数PPP 项目还处在前期科研、评估阶段,部分中资企业在跟踪。 当前,外资企业在当地开展BOT情况的不详。暂无中资企业在肯尼亚 开展BOT项目。 


3.3 肯尼亚关于企业税收的规定 


3.3.1 税收体系和制度 


肯尼亚税务总局(Kenya Revenue Authority,KRA)负责估税、征 收中央税和执行税法。肯税务局就居民或非居民源自或产生于肯尼亚的全 部收入征税。应纳税收入包括:经营收益或利润、使用或占有财产的收益 或利润、资本增益、赡养费或类似补助金、雇用或提供劳务的收益或利润、 股息、利息、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以及其他应税的收入,包括保险偿 赔、社会保障金的发放等。 


肯尼亚属于税收体系相当复杂的非洲国家,实行属地税制和属人税 制,以属地税制为主,对所得税方面实行属人税制。肯尼亚本地企业的跨 境经营所得、肯尼亚居民的海外工作收入以及外国银行使用来源于肯尼亚境内的收益进行海外投资或贸易所得,都应向肯尼亚当局纳税。肯尼亚税收体系包括各种税种及豁免、零税率、退税和债务冲销等。 


企业需先在肯尼亚税务总局注册,领取纳税识别码,再完成相关纳税手续。企业需在每财年底(6月)之前缴纳所有税款。 


3.3.2 主要税赋和税率 


肯尼亚的主要税种包括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肯尼亚税务总局(KRA)是该国税收的征收、管理、监督部门。 

【公司所得税】所有在肯尼亚注册的公司所得税率均为30%,未在肯 注册的外国公司应缴所得税率为37.5%。企业在肯尼亚所得收入都应缴纳 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至30%。应纳税收入包括所有 业务所得、红利、利息和财产所得。个税起征点为月收入10164肯先令, 起征税率为10%;月收入达到38893肯先令及以上,税率为30%。 

【增值税】制造、贸易、服务类公司申请增值税注册的最低要求为年 最低营业额不低于300万肯先令。增值税率为16%,注册增值税的公司可 对其生产的投入申请抵扣。未经加工的农产品和航空器材免征增值税。东 共体成员国对来自其他成员国的出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时,以出厂前价格为 基准,不包括运输和保险费用。 

【消费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部分进口或肯尼亚当地生产的商 品,包括香烟、酒类、含酒精饮料、软饮料、汽油、柴油和大型客车等。 

【营业税】年营业额在50万-500万肯先令之间的纳税人需要交纳营业 税,税率为销售额的3%。 

【关税】对部分进口到肯的商品要征收关税,关税税率从10%至25% 不等,对部分敏感商品征收临时进口关税。对从肯尼亚出口未经加工的动 物毛皮和金属废料也要征收关税。 


3.4 肯尼亚对外国投资的优惠


3.4.1 优惠政策框架 


肯尼亚政府为鼓励投资制定有一系列优惠政策,如投资补贴、折旧、 亏损结转、关税减免等。肯尼亚出口加工区(EPZ)为出口型企业提供具 有吸引力的投资机会,出口加工区管理局(EPZA)是出口加工区的管理 和投资促进机构,可为企业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以保证入驻企业在短时间 建成并以低成本运作。 


3.4.2 行业鼓励政策 


(1)投资补贴 肯尼亚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对制造业和酒店业以及保税工厂和出口加 工区企业给予投资额100%的税收减让,即对该企业相当于投资额的利润 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与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和环保投入也计入投资并享 受补贴。 

(2)折旧 允许资产按账面价值进行折旧。建筑折旧采用直线折旧,其中工业建 筑2.5%,旅店4%;机器采用固定折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陆地移动 设备37.5%,其他自助交通工具(包括飞机)25%,其他所有机器(包括 船只)12.5%,计算机和其他办公设备30%。 

(3)亏损 商业企业的亏损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直至盈利。 

(4)免除税赋项目对旅游酒店的投资可申请免关税和增值税;资本货物、工厂设备和机 器免除关税;外国投资者自用的车辆、计算机免除关税;在内罗毕股票交 易所上市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大型私人投资项目,投资于再生产的不 动产,两年期间超过500万美元,并为国家产生净收入的,该项目进口资 本物的进口关税税额,可与所得税相抵扣;用于加工复出口的材料及出口 产品所需原材料的生产或在国内市场销售的免税产品的生产,免除关税。 


3.4.3 地区鼓励政策 


为鼓励加工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政府实施保税计划以吸引国内外投资 者。从事该计划的企业可在内罗毕、蒙巴萨、基苏木、埃多、纳库鲁、尼 亚里和塞卡或在这些城市的周边地区开办保税工厂。保税工厂可享受如下 优惠待遇: (1)进口工厂机器、机械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2)工厂机器、设备和建筑享受100%投资减让。


3.5 特殊经济区域的规定 


3.5.1 经济特区法规 


2015年9月,肯尼亚批准了《经济特区法案》(THE SPECIAL ECONOMIC ZONES ACT),并于12月份正式实施。该法案对经济特区 的开发管理模式和特区内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做了规定,并确定了经济特区 内企业享有的优惠政策,其中包括免除增值税、20年内减免公司所得税等。 根据该法案,将成立专门的经济特区管理局(SEZA),成立并管理 一站式服务中心,帮助在经济特区投资的企业处理所有非SEZA直接负责 的许可、批文等的申请,协调与相关政府或私营部门的相关事项等。 在经济特区投资企业的财产权将被充分保护,不会被国有化或征收; 所有资本和利润都可调回本国,而不受外汇管制;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将 收到保护;所有产品及服务可遵照东非共同体的海关法在关税区内出口及 出售。同时,所有获得经济特区牌照的企业、开发商及运营商将享有全部 税种的豁免,并获得不超过所有正式雇员人数20%的工作签证,特殊行业 还可在SEZA的推荐下获得额外数量的工作签证。 

《经济特区法案》网址链接: ke.mofcom.gov.cn/article/tzwl/201509/20150901121620.shtml 


3.5.2 经济特区介绍


【经济特区】目前,肯尼亚已将蒙巴萨、拉穆和基苏木作为经济特区 试点区域。此外,肯还计划在已有出口加工区实施经济特区优惠政策,以 增强出口加工区活力。 


2015年9月,肯尼亚工业化与企业发展部(现工业、贸易和合作部) 与中交建集团小签了蒙巴萨Dongo Kundu经济特区开发协议,授予了中交 建投资开发运营该经济特区的特许经营权。Dongo Kundu经济特区项目位 于蒙巴萨南岸,占地3000英亩(12平方公里),兼具港口装卸、保税物流、 转口贸易、金融服务等多种功能,在肯尼亚《经济特区法》下享受土地、 关税、税收、行业准入、市场准入和人员往来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中交建集团与肯仍在进行商业合同的谈判。塔图新城也被确立为经济特区,目前仍在建设当中。 


【出口加工区】1990年,为了吸引外来投资、促进经济发展,肯尼亚 政府提出了“出口加工区计划”,并通过 “出口加工区法案”(《肯尼 亚法典》第517章)。肯政府鼓励出口导向型企业在加工区内投资,希望 通过EPZ,吸引生产性的资本投资,引进先进技术,创造劳动就业,促进 与EPZ有关的配套设施的发展和出口的多元化。根据《出口加工区法》, 肯尼亚先后建立了44个出口加工区(EPZ),其中42个为公有,2个为私 有。阿斯河(Athi River)出口加工区是最具规模的出口加工区,面积339 公顷。 


在出口加工区内投资的企业可享受如下优惠: 

(1)给予初始投资额的100%投资减让(即在应税额中,扣除此项投 资金额),期限为20年; 

(2)前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后,按25%的税率征收; 

(3)前10年,利润汇回,不实行预扣税; 

(5)单一营业执照; 

(6)免征印花税; 

(7)免征预扣税; 

(8)关税返还:超过7万美元的资本支出所付的关税可以从应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中抵扣; 

(9)资本商品和基础原材料为零税率,对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 料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10)自定折旧率; 

(11)允许亏损结转; 

(12)不受《企业登记法》、《工厂法》、《统计法》、《进出口贸易许可法》、《必需品供应法》约束。 


除上述优惠外,在出口加工区内还设有海关办事处,以及出口加工区管理局,为投资企业提供注册登记及完善的基础设施和日常管理一条龙服务,包括已平整过的土地、已建成待租的厂房、供电、给排水、道路交通、 清洁卫生、24小时保安等。肯尼亚还计划在已有出口加工区实施经济特区优惠政策,以增强出口加工区活力。2017年5月,为扩大出口加工区企业 规模,增加当地就业,肯政府宣布将出口加工区内的服装企业当地销售比 例由原来的20%提高到40%。 受肯尼亚政府中小企业促进和鼓励政策刺激,加工区内茶叶、肉等农 产品加工及服装制造等产业发展迅速。42个出口加工区入驻企业超过90家,投资者来自欧洲、亚洲及非洲等,包括10余家中国企业。加工区雇员约4万,对肯尼亚出口贡献率达10%,区内70%以上的产品通过AGOA协 议出口美国。 


据肯方不完全统计,肯出口加工区共约12家中资企业入驻,主要分布在阿斯河、蒙巴萨等地,其中5家为服装加工厂,酒精饮料、水泥、蜡烛 和塑料瓶塞制造厂各一家,还有数家商贸企业。 


【自由贸易区】肯尼亚政府已批准在蒙巴萨建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自贸区内将实行一系列关税和贸易优惠政策,为货物转口 等提供便利。除蒙巴萨外,肯政府还将在西部城市基苏木和东部沿海的拉 穆建立自由贸易区,各占地700平方公里。但截至目前进展缓慢。 


3.6 肯尼亚关于劳动就业的规定


 3.6.1 劳工(动)法的核心内容 


【相关规定】肯尼亚的劳动立法规定了雇佣条件和劳动保护。主要法 律包括:《雇佣法》、《工资规定和雇佣条件法》、《工业培训法》、《行 业工会法》、《工人赔偿法》和《贸易争端法》等。 

(1)工资根据雇佣时间支付 临时佣工,在工作完成的当日支付工资; 佣工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在每月末或月中支付; 佣工时间不限定或是在旅途中雇用,在每月结束或一个时期结束时支 付,以发生时间靠前的为准,或是在旅途结束时支付。 

(2)雇主可以从雇员工资中扣减的项目 雇员支付养老保险或是退休计划,或是经过劳动监督官同意的雇员应 交纳的会费; 雇员恶意造成雇主拥有或占有的财产损坏或损失的合理的数额; 雇员在没有任何合理原因的情况下缺勤,可扣除不超过一天工资的款 额; 雇员因疏忽或不尽职给雇主造成的合同规定雇员受信/持有及支付的损失; 雇主错发给雇员的工资; 法律明文规定的雇主有权扣减的工资; 雇员书面要求雇主扣减的雇主不成为受益人的雇员工资; 雇员根据书面协议应付给雇主的贷款,其数额不超过雇员工资的 50%。 

(3)雇员的假期 雇员经过连续12个月雇佣后,可以享受不超过21天的全薪年休假期; 女工享受三个月的全薪产假; 雇员连续工作2个月,满足后述条件者,可以享受30天全薪病休,此 后15天可享受半薪:雇员提供由医师或负责治疗人员,或其书面授权并代 表其行使职权的人出具的病假单;其他不能出勤的原因(并非由于其失职 造成的)。 

(4)雇员的住房 雇主应为其雇员在其雇佣地或临近雇佣地点,出资为雇员提供住房, 或向雇员提供工资以外的住房补助,以使其雇员获得合理住所。雇员工作 地点远离惯常的工作地,雇主应支付住房补助,如工作时间连续超过30天, 则认为是雇员工作地点的转移,不再支付补助。 (5)雇员的饮食 雇主应保证雇员健康饮食,并向雇员提供必要的烹饪工具,其费用由 雇主承担。 

(6)雇员的医疗 雇主应保证在雇员患重病时,获得合理的医疗照顾,并采取切实手段, 保证在第一次患病后,受到雇主的重视。 

(7)工作时间 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6天,不超过52小时,夜班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 60小时。不足16岁的人员,每天不超过6小时。加班按以下标准付工资: 每周超过正常工作时间,按正常工作时间的1倍或者1.5倍支付; 雇员休息或公假日,按正常小时工资的2倍支付; 如雇员不是按小时雇用,决定基础小时付费时,不应少于雇员基础最 低工资月标准的1/225; 加班时间加上每周正常工作时间,两周之内连续计算小时数不应超 过:夜班工人140小时;其他成人雇员160小时。 

(8)解雇雇员的先决条件 不是休假,也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雇员缺勤; 在工作期间酗酒,不能正常履行其工作; 雇员有意懈怠,不履行其工作职责,或是粗心大意,不能很好履行职 52 肯尼亚 责; 雇员使用污辱性语言,或是表现出污辱性行为对待雇主或雇主授权对 其进行管理的人员; 如雇员明知故犯,或是拒绝履行职责或其委托管理人的合法、合理的 指令; 雇员因犯法而被囚禁,10天之内未能保释或无罪释放; 如果雇员声称,或是有充分的根据认为其将对雇主及其财产造成严重 伤害; 雇主在结束雇佣合同时,如其雇用时间超过4个月,应给雇员出具雇 用证明,内容包括:雇主的姓名和邮件地址,雇员的姓名,雇用的起始时 间,雇用的性质及惯常的地址,雇用的终止时间,其他需说明的事项。雇 主不必提供有关雇员性格和工作表现的证明。 

(9)雇员的解雇程序 雇主不满雇员的工作和行为,或者雇员行为不端,雇主不能立即辞退 雇员,应书面警告,并按如下程序办理:第一次、第二次警告,记入雇员 档案;第二次警告应抄送其所在的工会机构秘书;在接受二次警告后,雇 员第三次犯错,可解雇。雇员在二次警告后,292个工作日内没有犯错, 则以往过失记录被取消。如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否则需支付不少于一个月的工资。 

(10)赔偿责任的界定 如雇员在工作中或是由于工作事故受伤,雇主应给雇员以赔偿。如果 事故造成雇员死亡或重伤或永久性丧失工作能力,即便是雇员在事故发生 时违反规定,或违反雇主指令,均视为雇员在劳动中发生的事故。 如雇员的伤害是由于故意犯错,且情节严重,则雇主不予以赔偿,但 若造成死亡或永久性丧失工作能力时应赔偿。如雇员故意自我伤害,造成 死亡或永久性丧失工作能力,雇主不予赔偿。 

(11)赔偿计算 在雇员死亡,并遗留有完全依赖于其收入的依赖人的情况下,赔偿金 为死亡雇员6个月的工资收入或35000先令,以数额高的为准; 在雇员死亡,但未遗留有依赖人的情况下,雇主赔偿丧葬费用;在雇 员永久性丧失工作能力情况下,雇主赔偿其6个月的工资。 

(12)社保规定 按照目前规定,雇主需为雇员向肯尼亚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缴纳社会保 险,每月400肯先令,由雇主和雇员各负担一半。 具体条款和其他规定可登陆肯劳动、社会保障与服务部网站 (www.labour.go.ke/Resources.html)查询。

 
3.6.2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肯尼亚政府限制非技术性劳务人员进入肯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工作许 可制度,在肯尼亚工作的外国人必须事先获得工作许可证。主管外国人赴 肯尼亚工作的政府部门为内务与中央政府协调部( Ministry of Interior and Coordination of National Government)。 

电话:00254-20-222022 

传真:00254-20-220731 

地址:Nyayo House - Kenyatta Avenue/Uhuru Highway P. O. Box 30191-00100, Nairobi, Kenya 

网址:www.immigration.go.ke 


肯尼亚政府允许投资者在高级管理职位或需特殊技能但无合适的本 国雇员的领域雇用外籍职员。外籍劳务人员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 24-45岁之间。雇主需要在当地媒体刊登招聘广告,1个月后仍无法从当地 获得满足,可以向移民局申请办理聘用外籍劳务人员许可证。如果雇主已 经雇用了持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人士,一旦这些外籍人士的岗位可以从当地 劳动力市场获得满足,他们的工作许可证在到期后将不会再被续签。 肯尼亚工作签证共分A-M级7种,一般以申请D级和G级工作签证较 多。D级签证主要针对技术工人,费用为每人每年200,000肯先令;申请时 需要提供个人简历、学历证明、技术资质证明、当地雇主出具的雇佣证明函等材料;从2009年起肯尼亚移民局只为来肯尼亚培训当地工人的技术人员发放工作签证,因此要求申请人提供当地受训员工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等材料。G级签证主要针对在肯尼亚投资经营的外籍人士,费用为每人 每年10,000肯尼亚先令,申请者只需提供投资证明即可办理。


工作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每年续签。若遭拒签,可以申诉(Appeal),申诉费为2, 000肯先令。在肯尼亚工作的中国人主要申请D级签证。 2018年5月,肯尼亚政府启动外国人员工作许可核查登记行动,要求在肯尼亚持工作许可的所有外国人员于60天内到肯尼亚移民局办理签证验真、电子注册并换领新签证卡。肯尼亚内政部表示,截止目前仅有约 34,000名外国人获得了正规在肯尼亚工作许可证,而非法在肯尼亚工作人 员数量庞大,对于本国民众的就业岗位构成威胁。此次打击行动将在肯尼 亚全国范围内展开,涉及的外国人超过10万。肯尼亚工作签办理恐进一步 收紧。 


3.6.3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风险 


肯尼亚对外籍劳务并无配额限制,但工作许可审查程序严格、费用高 昂。近年来,肯尼亚国内对外籍劳务挤占当地就业市场颇有怨言。移民部门于2012年发布新政策,重设工作签证种类,并上调各项签证收费,手续 费和注册费均增加一倍左右。 近年,肯尼亚发生多起赴肯尼亚务工中国公民遭抢劫、盗窃案件,造成护照等证件丢失、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等问题。中国驻肯尼亚使馆提醒 赴肯尼亚中国公民遵守有关法律规定,提高警惕,加强安全防范,妥善保 存有关证件和财物,避免前往人员集中场所,确保人身和财物安全。 


3.7 外国企业在肯尼亚是否可以获得土地/林地


3.7.1 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肯尼亚的土地主管部门是土地部(Ministry of Lands)。负责土地的 政策、规划、交易、登记、调查和测评、土地纠纷的裁决、移民安置、评 估和管理国有及托管土地。 肯尼亚城市的土地分国家所有、社区土地托管和私有(即个人或机构 以自有或租赁的方式占有)三种形式。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肯尼亚 中等城市开始试行社区土地托管,这种方式将土地公有制和以市场为导向 的土地私有制的优点结合起来,仍保留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但允许集体 成员租用。 


3.7.2 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所有农业用地不允许与外籍人士及非居民企业 (包括非居民独资企业或非居民持股的企业)交易,包括买卖、转让、租 赁、抵押等(总统特许的除外)。外籍人士及非居民企业进行不动产交易 需要获得政府的审批。 对外国投资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租赁获得土地使用权,最长 租赁期高达99年。由于对购买者权益的法律保障不足,在肯购买土地必须 小心。 


3.7.3 外资参与当地农业投资合作的规定 


肯尼亚允许外资获得农业耕地的承包经营权,租赁经营期限最长可达 99年,但不允许外资购买农业耕地。 


3.7.4 外资参与当地林业投资合作的规定 


肯尼亚允许外资获得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租赁经营期限最长可达45 年,但不允许外资购买农业林地。


3.8 外资公司参与当地证券交易的规定


 肯尼亚政府对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当地证券投资交易没有限制。根据 证券交易市场规定,外国企业或个人在证券交易市场登记注册后,需要委 托一家注册代理公司为其办理交易业务。 


3.9 对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3.9.1 环保管理部门 


环境和林业部(Ministry of Environment and Forestry):主要职责是 监督、协调与环境有关的活动符合环境法规和指令;制定并研究、测评环 境与自然资源政策;管理并保护环境与自然资源;不断完善自然资源和环境管理系统综合资料库。 

地址:NHIF Building,12th Floor,P.O. Box 30126-00200, Nairobi, Kenya 

电话:00254-20-2730808 

传真:00254-20-2725707 

网址:www.environment.go.ke 


国家环境管理委员会(National Environment Management Authority) 专职保护和改善环境,监督和提高个人、企业、社团的环境责任意识及行 为。 

地址:P.O.BOX 67839-00200, Nairobi. 

电话:00254-20-6005522/6/7 

传真:00254-20-6008997 

手机:00254-724253398 /728585 829 / 735013046 / 735010237 

电邮:dgnema@swift.co.ke 

网址:www.nema.go.ke 


肯尼亚野生生物保护局(Kenya Wildlife Service):根据议会法令设 立的非政府机构,获权保护和管理肯尼亚的野生动植物,执行相关法律法 规。 

地址:P.O. Box 40241 Service,Nairobi Kenya 

电话:00254-20-6000800,00254-20-6002345 

手机:00254-726610508/9,00254-736663421 

传真:00254-20-6003792 

网址:www.kws.go.ke 


3.9.2 主要环保法律法规名称 


《环境管理与协调法1999》(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nd Coordination Act1999)、《环境影响评估规定》(Environment Impact Assessment)。详细条款请登录环境、水与自然资源部网站查询。 


3.9.3 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 


【森林保护法规】主要内容如下: 

(1)国家环境管理委员会通过与其他主要机构协商制定办法,以促 进可持续使用山坡、山顶、山区和森林,并规定森林砍伐和其他自然资源 的使用,以保护河流盆地,防止土地流失,规范人类居住行为。 

(2)委员会主席在得到森林事务董事的许可后,可与私有土地的业 主签订合同,将该土地注册为森林用地。 

(3)若森林用地或山地与一直居住此地的土著居民利益相冲突时, 将不采取行动。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主要内容如下: 

(1)委员会在咨询相关机构后可进行或委托他人进行全国范围的调 查研究,对导致臭氧层减少乃至危害公共健康和环境的物质、活动和行为 加以科学研究。 

(2)委员会可制定指导方针和战略规划,以逐步消除那些使臭氧层 减少的物质,减少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3)标准与执法审议委员会在会商有关部门后,提出测量空气质量 的标准和程序建议和减少现有空气污染源应采取的必要措施,控制大气污 染物应采用的实用技术、分析方法,并建议设立相关实验室,对飞机或其 他机动车辆、工厂或发电厂等造成的空气污染事件进行调查。 

(4)任何不符合该规定的行为皆视为违法,将对当事人处以监禁或罚款,或二者并用,并赔偿清污费用等。 

(5)环境主管部门在该机构的建议下,可通过政府公报的形式宣布 某一区域为受控区域,并规定该区域气体排放的标准。 

(6)相关企业应向管理委员会申请气体排放执照。 


【水体保护(流域保护)法规】主要内容如下: 

(1)未经环境影响评估并得到国家环境管理委员会的书面许可,任 何人不得在河流、湖泊或湿地进行建筑、挖掘、引入动植物、放置影响环 境的物质或改变河道等。 

(2)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公报形式,将某河流、湖泊、湿地或 海滩宣布为保护区域并制定保护措施。 

(3)标准与执法评审委员会在会商有关部门后将对水质量的测量标准和程序设定提出建议;对肯尼亚所有的水域和各种用途的水提出最低质 量标准;向委员会主席提交污水排放情况;并向主席建议需加以特殊保护 的水域;认定水体污染区域;建议委员会对水污染案例进行调查、收集数 据;建议委员会采取措施或授权,以防止或减轻水体污染;界定水质和污 染控制标准依据的分析方法,并指定相关实验室进行该分析;收集、保存 并解释处理水污染标准的数据;对污水排放的处理措施提出建议;提交对 监控水污染的必要的建议。 

(4)凡可能或正在排放污水或其他污染物的灌溉项目、污水处理项 目、工业生产企业,在本法令执行90天内,需向委员会提交关于排放污水 或其他污染物的精确信息。 

(5)贸易或工业企业的业主若守法排放污水,可缴纳规定的费用, 获得污水排放的许可;在获得前述许可前,企业需建立必要的水处理设施。 

(6)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委员会可通过书面通知吊销该单位的污水 排放许可证。 


【工业污染事故处理或赔偿标准】对于固体污染,相关企业需持有标 准与执法审议委员会颁发的有效执照方可把固体废弃物运到垃圾处理场。 任何产生废弃物的单位均需采取必要措施将废弃物减少到最低限度,违规 行为将受到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不超过100万先令的罚款,或二者并处; 对于噪音污染,任何不符合委员会规定的行为将视为违法,管理委员会将 根据申请,有条件地对燃放烟火、拆除建筑物、靶场和特殊重工业等活动 和场所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许可证,具体条件由委员会决定,在上述 产生噪音污染企业工作的工人将根据管理委员会的指示得到适当的保护。 


【农业污染和事故处理及赔偿标准】对于农药及有毒物质:标准与执法审议委员会负责制定关于农药和有毒材料的注册手续、标签和包装的方 法,审定其用途和功效,监督其对环境的影响,建立相关实验室和关于农 药和有毒材料存储、包装及运输的执法程序和规定,收集有关农药和有毒 物质生产、使用和对健康的影响等数据;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生产、进口或 加工新型农药或有毒材料前,或将现有的农药或有毒材料再加工以作他用 前,需向管理委员会申请注册;任何违反该规定的行为被视为违法,将受 到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不超过100万先令的罚款,或二者并处;环境与矿产 资源部可规定农药和有毒材料注册申请的内容和条件。 


【其他污染事故处理或赔偿标准】电离辐射及其他辐射:根据辐射保 护法规定,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电离和其他辐射可以接受的标准;视察和 检验任何怀疑有辐射物质或有电离辐射源的区域或车辆、船只,检查任何 被怀疑已遭辐射或非法拥有电离辐射源物质的人;负责向公众提供信息、 警告和保护公众不受辐射;拥有或使用放射性物质或有害电离辐射源需要 申请执照;开矿和加工放射性物质需要申请执照、进行注册。 


3.9.4 环保评估的相关规定 


根据肯尼亚《环境影响评估规定》(Environment Impact Assessment) (1)项目在开工或企业在申请其他执照前,必须向肯尼亚国家环境 管理委员会提交环境评估报告(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 并获其批准。委员会将在6个月内对环境评估报告给予答复。 

(2)在收到环境评估报告后,委员会将在政府公告和报纸上进行公 示,若无异议,将向项目颁发许可证。许可证可以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转让。 

(3)未能履行该程序而建设项目将被视为犯罪行为,违法者可能面 临两年监禁和200万肯先令的罚金;同时,承包商应将EIA批准证书置于项 目现场公示并随时备查。


 3.10 肯尼亚反对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 


肯尼亚2003年颁布《反贪污和经济犯罪法》(The Anti-Corruption and Economic Crimes Act),2011年颁布《种族和反贪委员会法》,并依据 该法设立种族和反贪委员会(Ethics and Anti-Corruption Commission), 防治贪污和经济犯罪。 《反贪污和经济犯罪法》约束对象包括行贿方和受贿方及其代理人。 受贿罪定义为:接受或同意接受、索取或同意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 不正当利益。行贿罪定义为:给予、承诺给予、或同意给予他人财物,为 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惩罚措施如下:处以100万肯尼亚先令以下罚款, 或10年以下监禁,或同时执行上述两种处罚;如果贿赂行为导致的不正当 利益或损失数额巨大,可以加重处罚金。 


2017年1月13日,肯尼亚反腐败法案正式生效,若该法案能有利执行, 将极大改善肯商业环境,降低营商成本,吸引更多企业投资。该法案需注意内容如下: 一、新法案涵盖范围不仅包括已支付的贿赂,还包括主动提出或承诺 将给予贿赂的行为,包括为提供或接受贿赂提供方便的第三方在内,都将 承担刑事责任。 二、管辖范围将不仅限于肯尼亚,不管贿赂收受地点是否在肯尼亚, 只要参与方为肯公民或公司,均在其管辖范围内。 三、公私部门将需要根据自身规模及运营范围建立相应程序防止贿赂 及腐败的发生,否则管理层可能因缺少必要的防范程序被追究责任。政府 官员及公私部门的管理层有义务向道德及反腐委员会(EACC)报告其知 晓的贿赂行为,且告密者将受保护。 四、该法案惩罚措施有所加重,且新增数条处罚措施。法案规定,违 反该法案将受到不超过1000万肯先令(约合9.6万美元)的罚款或不超过 10年的监禁,或同时适用。此外,还设定了追缴非法所得、没收资产、撤职或取消职业资格等,违法企业可能将处以不超过10年不得参与政府项目 等处罚。 根据透明国际2017年腐败指数排名,肯尼亚腐败指数在168个国家中居143位,比2016年的下降两位。据分析,肯尼亚每年腐败涉案金额可达 数十亿肯先令。 


3.11 肯尼亚对外国公司承包当地工程的规定


3.11.1 许可制度 


外国承包商必须经批准登记注册,并被肯尼亚有关部门认定企业资质 后,方可承包由肯尼亚政府、企业或国际组织在肯尼亚境内发包的工程项 目。工程建设过程、工程验收等条件均参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 施工合同条款的相关技术条件。 外国自然人不具备在当地承揽工程承包项目的资格。 


3.11.2 禁止领域 


外国承包商可承包公开发包的任何工程项目。 


3.11.3 招标方式 


政府的所有发包项目必须通过媒体(主要是报纸)发布招标信息,进行公开招标。 需要注意的是,肯尼亚对承包工程的本地化要求逐渐提高。肯尼亚建 筑管理局(NCA)发布《2014建筑管理条例》,要求外资承包商至少应将 其合同工程金额的30%交由当地分包商或与当地分包商联营合作。该条例 还规定,同一外资企业同一时间段内只能在肯尼亚境内实施一个同类工程项目。 此外,为提高本地化成分,肯尼亚还原则要求所有肯尼亚政府或国有 企业机构的采购、服务和项目至少40%应从当地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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